一、转换系列或专业申报问题
(一)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小学教师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转岗后晋升。不同系列同级转评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转岗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相应要求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以转岗后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业绩可适当参考,但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三)转评人员外语要求。同级转评人员,除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须参加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达到相应要求外,其他人员职称外语不作求。转岗后申报晋升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参加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四)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且可自主申报的系列(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等),申报人员须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1年后,方可同级转评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一)从我省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自调入或转业之日起至5年内,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和政府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根据学历、资历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业绩成果,在单位岗位限额内比照同类人员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申报中级、副高级职务须分别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至少2年、3年以上。
符合条件人员只能申报一个职务系列(专业)的一个职务级别,且直接申报政策只能使用一次,超过5年未申报的人员不再实行直接申报政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直接申报政策。
(二)我省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为进一步支持非公单位的发展,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直接申报政策。
(三)符合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且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批准,可在回国来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内直接申报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直接申报人员按相应系列(专业)的破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委会主要考核其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三、关于研究生上学期间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2009年我省明确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的规定。根据不同学校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情况,研究生上学期间没有完成本人岗位职责任务的,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研究生上学期间完成本人岗位职责任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本人实际上学时间折半计算。
四、高校教师年限破格申报问题
我省从1998年起取消了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学历破格申报的规定继续执行。为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并符合下列业绩成果条件,经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提交专题推荐报告),省政府职称管理部门批准,申报副教授年限可破格1年、申报教授年限可破格1-2年。
破格申报副教授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二区以上论文2篇以上(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一区1篇;人文社会科学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B类以上论文2篇以上(限独著),其中A类1篇;国家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
破格申报教授须具备下列第一条和其他两条之一: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二区以上论文4篇以上(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一区2篇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B类以上论文4篇以上(限第一作者或独著)其中A类2篇以上;国家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或省、部级一等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
评审条件按照现行的高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五、关于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科设置问题
根据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和我省实际情况,对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学科名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哲学(新增)、经济学、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名称德育)、就业指导、教育学、心理学(新增)、体育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地理学(原名称地理)、生物学、统计学(增加)、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原名称电气)、电子科学与技术(原名称电子)、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原名称水利)、化学工程与技术(原名称化工)、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原名称地质)、纺织科学与工程(新增)、轻工技术与工程(原名称轻工)、环境科学与工程(新增)、食品科学与工程(新增)、作物学(新增)、园艺学(新增,原名称农学)、畜牧学(原名称畜牧)、兽医学(原名称兽医)、林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新增)、中医学、药学(新增)、护理学(新增)、管理科学与工程(新增)、工商管理(新增,原名称管理学)、艺术学、音乐与舞蹈学(原名称音乐)、戏剧与影视学(新增)、美术学(原名称美术)、设计学(新增)等51个学科。
2014年6月6日
转发《关于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5-11-05 00:00:00 发布人:admin
核发:admin
【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