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财院发〔2015〕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事代理人员聘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南省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事代理是由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学校部分人事管理职能,学校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聘用基本条件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岗位所需要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聘用到教师岗位的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出用人申请。
(二)人事处根据各用人部门申报情况,拟定招聘计划,报学校研究确定。
(三)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聘用人选报学校研究确定。
(四)批准录用的人事代理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一个聘期为三年,首个聘期试用期为六个月(本科为一年,硕士为六个月),试用期时间包含在合同期限内。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期限、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薪酬待遇。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聘用合同依法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受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若受聘人员聘用到学校之前有工作经历,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学校不予承担。
第九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患病等待遇按国家、河南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聘用期内的管理费由学校支付。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符合河南省及我校相关政策要求,并按照校内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岗位和调整工资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访学进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调整受聘人员工作岗位及职务,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党团、工会关系和计划生育由学校管理。双方终止执行合同或不再续签聘用合同时,学校与受聘人员自然终止人事代理关系,将受聘人员党团、工会关系转出我校。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用人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聘用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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